低价“欧洲游”“猫腻”多消委会提醒市民:“明明白白消费”
本报连续两天大篇幅报道的“市民欧洲游‘被游玩’”的报道在鹏城掀起热议,不断有热心读者致电本报关注此事。采访中,很多深圳旅游业的业内人士也对此现象深恶痛绝,称“现在市面上很多旅行团的做法并不是真正旅行社的初衷”。旅游“陷阱”如何才能杜绝,这个问题值得深思!
昨日,本报记者陪同陈先生等几位团友来到了深圳消费者委员会,对宝中旅提出了投诉。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在现场表示,将联系相关责任人并在最快的时间内组织双方进行一次调解。与此同时,该负责人提醒市民,暑期是旅游旺季,市民旅游一定要学会用合同保障权益“明明白白消费”,即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出游时间、行程安排、交通工具、游览的景点、住宿的标准、餐饮的标准、娱乐安排、双方违约责任等内容,且违约责任必须具体。
四问“被游玩”
一问:同一团团费各不同是否合理?
在投诉中,陈先生等几位团友反映了同一团团费各不同的问题,消费者委员会相关人员表示这点可以理解,“由于现在旅游方面的定价是放开的,所以团费有差异是正常的”。但他表示,在未征询消费者意见的情况下,就拼团是没有道理的。
对此,深圳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宋永峰律师告诉记者:“首先在同一旅游服务项目上,消费者享受的是同样的游程,同样的服务,但旅游费用不同显然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享受同质同价的服务。”
二问:散客拼团未咨询消费者同意是否合理?
万一被拼团了,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呢?深圳市消委会表示,旅行社若因人数不够需要拼团,须提前告诉旅游者,要在旅游者同意的前提下,才能更改线路。旅游者若不愿意,旅行社必须无条件退款,并对其所造成的损失进行适当的赔偿。
三问:收费标准以附件形式交给消费者是否合理?
陈先生向消费者委员会相关人员展示了“部分欧洲游团体自费项目参考表”,据他介绍,该参考表是以附件形式在出团的前一天发给团友的,很多团友并未看到,旅行社根本没有征得消费者同意。
对此深圳消费会表示,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分别于去年5月1日和5月3日起施行,旅行社也有了规章制度严格规范。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游合同除了应载明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外,还应该将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以及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清楚载明。
四问:免费景点额外收费是否合理?
对于旅游过程中购物和需要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问题,昨日深圳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依据《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购物活动或需要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因此,如果消费者不愿意参加,可以明确予以拒绝,同时可以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提出并作为条款之一列明。
“时下的旅游广告五花八门,报纸广告、电梯广告、殿堂广告等,消费者不免容易被低价旅游产品所吸引。”市消委会负责人表示,如果发现哪家旅行社报价明显特别低的,就要提高警惕不要盲目参团,因为当中有可能通过降低服务质量,来实现低价的,例如要求消费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缩短旅游时间延长购物时间、降低服务质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