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李先生等人参加北京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环岛五日游旅游团,出发当晚抵达海口,地接社导游人员在为游客办理酒店入住手续之前,因收取自费游览项目费用问题与客人发生争执,导游置游客在酒店大堂于不顾,擅自离团而去,致使游客不能入住酒店,直到第二天凌晨4点游客向当地警察局报警,由警方出面协调,旅行社才来人为游客办理了酒店入住手续。 由于海南地接社导游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不履行合同义务,使游客的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李先生等人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该旅行社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了游客投诉的内容属实,海南地接社表示已经将当天甩团的导游开除,并对游客表示了歉意,但对游客投诉旅行社甩团的结论和赔偿要求不能接受,认为虽然导游在发生争执后离团而去,但旅行社最后还是派人为游客办理了入住手续,并没有给游客造成多大损失,旅行社确实存在服务质量问题,但不应定性为“甩团”,就旅行社的服务质量缺陷,愿意赔偿游客每人100元人民币。
专家意见
北京市旅游局质监所在接到投诉后,做了调查,认为李先生等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海南环岛游,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旅游费用,游客投诉导游甩团的情况属实,根据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九条规定,旅行社应赔偿每名游客交纳费用的30%作为补偿,计每人528元。
质监所的负责人介绍说,导游在为旅游者办理酒店入住之前,因与游客发生争执,擅自离开旅游团,造成旅游团不能入住酒店,影响游客的休息,直到游客报警后,海南110出面协调,才得到解决,造成恶劣的影响,损害了游客的合法利益,使得游客到达目的地后无人负责,是典型的导游甩团行为,旅行社对违约性质的辩解与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相悖,因此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