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游局旅游消费提示
2012-5-21 16: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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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旅游局旅游消费提示
为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游团队的服务质量,我们提示旅游者在参团旅游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选择旅行社时,应该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及其经营范围。可登陆山西省 旅游信息网(网址:http//www.sxta.com.cn)或查阅《山西日报》发布的旅行社业务年检公告。
二、商谈旅游价格时,应谨防低价“陷井”,不要盲目追求低价格,而要看价格所含内容和标准,低价格不能保证服务质量。
三、签订旅游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的相关条款及内容,明确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线路、报价、服务项目及标准,认真签订并妥善保存旅游合同。
四、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应明确下列内容:
1、旅游目的地、线路行程及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坐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途中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交通工具及其档次等级(明确出发和抵达时间;旅游汽车需标明车型、是否有旅游营运资质;飞机、火车需标明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3、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档次等级(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的服务设施);
4、所含景区/景点及游览活动等内容(含主要景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5、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数及其标准;
6、是否有全陪导游或领队;
7、购物安排(购物次数每天不能超过一次;需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
8、娱乐活动项目、地点、时间及安全状况;
9、自费项目要明码标价,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期市场零售价,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度;如有安排,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得强迫旅游者参加自费项目;
10、行程计划及宣传广告中,不能出现“准X星级”、“与XX同级”、“豪华”、“优秀导游(领队)服务”、“以XX为准”、“仅供参考”等不确定性用语。
五、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年龄、职业差别另外加收费用。
六、散客拼团或因低于成团人数需转团时,要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七、旅游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要变更时,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
八、如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标准提供服务,出现质量问题时,旅游者应保管好相关的证据,及时向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
太原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 0351--4070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