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法
2011-11-26 0: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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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旅行者的权利:
(一) 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旅行者有权自主选择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旅游服务。 (二) 知悉旅行社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如实提供《旅游者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方面真实情况。 (三) 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利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四) 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带团到合法购物场所自原购物,有权拒绝违法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五) 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团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 (六) 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敬的权利。 (七) 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对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权宜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条 旅游者的义务:
(一) 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关规定。旅游者不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二) 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 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旅游者应该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于团队成员这间互相尊重,互相协助。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严禁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得有随地吐痰,乱仍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四) 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旅游者应该在报名和行程中提供健康,身份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五) 遵守合同约定,协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务。旅游者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对旅行社的服务活动以积极配合,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和擅自离团活动。 (六) 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旅游者可以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它保险,旅游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已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 旅游过程中于旅行社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行程结束后通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以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第三条 旅行社的权利:
(一) 核实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二) 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 (三) 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务的权利。 (四) 拒绝旅游者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理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第四条 旅行社的义务:
(一) 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 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现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三) 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式等方式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国家旅游局有关文件的查阅条件或方法 (四) 在出发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就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有关注意事项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并应当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五) 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并且不低于《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 (六) 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七) 旅游过程中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 (八) 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五条 旅游费用:
(一) 旅游费用包括以下费用 1, 代办证件,手续的费用。2交通客票费;如遇票价调整,客票费的退补按照《合同法》第63的规定执行。3 餐饮住宿费;含航班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4,游览费5,旅游服务费,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务人员的服务费。 (二) 旅游费用不包涵以下费用: 1, 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2,自费项目有关费用3,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洒类费,个人伤医辽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等;5(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 (三) 对旅游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 旅游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旅行社为办理。双方约定由旅游者自行办理的,旅游者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旅游内容变更:
(一) 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归责任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天气变化道路梗塞列车航班晚点,重大礼节活动等)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后对相对内容以变更,但团队成员达不到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旅游者负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回旅游者。 (二)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旅行社不得不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八条 责任约定:
(一) 违约责任 1、旅行者违约责任 (1) 旅游者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支付费用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 旅游者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和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负责,由此给旅行社损失的,旅游者应当赔偿责任。 (3) 旅游者因违反国家或地方的法律规定而被拘留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的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旅行社违约责任 (1) 在代办旅游手续和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证件,手续的和代办的手续因旅行社过错存在瑕疵的,旅行社应当帮助旅游者补办相关手续,并负担补办手续的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的,旅行社还应当由此赔偿给旅游者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 (2) 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进行赔偿,除为满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等标准高于合同的约定的,增加的相应的费用由旅行社负担。 (3) 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旅行社过错给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4) 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视为旅行社违约,应当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5) 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的,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旅游者在出发时或出发后才得知存在擅自合并组团情况的,除了有权要求原旅行社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 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负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三) 成行前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解约责任;因旅游者原因解约合同的,旅游者;(1)应当提前3日(不包括)书面通知旅行社,并负担代办证件,手续等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2) 提前3日通知旅行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负担代办证件手续等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3) 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途中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前款的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2、 旅行社解劝约责任; 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 应当提前3日(不包括)书面通知旅游者,并负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2) 如未提前3日通知旅行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负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 全解约责任;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双方以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出发前解除合同,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回旅游者,解劝约方不用负担其他解约责任,但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4、 通知时间和方式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给予注明. (四) 行程中解约责任. 1、 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和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有权不以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和未能及时搭上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 旅行社除为旅游团队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负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五)免责条款: 1、 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拒的影响,可以部分形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提供有关证明. 2、 对方由于列车,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缓和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任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至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负担责任,俣应当积极协助解除旅游者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