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006年9月1日曾报道的《“自驾游”路上,山上巨石砸中车——两级公路局被索赔200多万》一文。昨天,包河区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安徽省公路管理局和安庆市公路管理局共赔偿568184元。
2005年5月2日,贺云飞与3名亲戚驾驶桑塔纳轿车外出旅游,当天下午,途经S209省道安庆市境内(岳西)时,道路东侧30多米的边坡上一块巨石坠落,落至正常行驶的桑塔纳轿车顶部,致使贺云飞重伤,而同车人一人重伤,一人当场死亡,车辆也严重损毁。死者亲属连同重伤的贺云飞一纸诉状将两级公路局告上法庭。
庭审中,原告方代理律师指出,事发之前当地曾经多次发生落石事故,但是,现场并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说明被告有过错。事发现场附近一家板材厂的老板出庭,证实当时天气良好,还证明此前这一区域发生过数起山石坠落事件,公路管理部门事后也清理了现场。而被告方则认为,作为公路管理部门,他们在路边制作了落石警示牌,并及时对路面上的落石进行清理,已经尽到了相关的管理和养护义务。事故是自然灾害,无法避免。另外,被告方还从气象部门调集了当时的天气资料,说明事发前3天平均降水量达40多毫米,事故原因应该是雨水冲刷造成的石质边坡上山石自然坠落,和公路管理部门无关。同时被告还从事发地附近行政村得到证明,称坠石山坡属于行政村集体山场,已经承包给村民个人经营,不属于公路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
包河区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出事地段,两级公路局均有养护和管理职责,而出现坠石现象,仅设立警示标志是不足以消除安全隐患的,另外,驾驶人正常驾车路过此地时无法预见而不能避让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故省市两级公路管理单位未尽到管理、养护职责,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对此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各自承担50%份额的赔偿为宜。 (泽澄 月月 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