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为充分发挥旅行社在宣传促销和招徕游客中的作用,进一步调动旅行社组团来我省旅游的积极性,有效开拓我省冬季国内外旅游客源市场,大力繁荣我省旅游经济,近日,我省出台《2007年度冬季入省旅游奖励(暂行)办法》。
据了解,本条例的奖励标准为从境外(含港澳台)招徕一趟旅游专列(不包括正常车次),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1.5万元;从省外招徕一趟旅游专列(不包括正常车次),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1万元;专列人数不能少于300人。从境外(省外)招徕一架旅游包机(不包括正常航班),超过100人的,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1万元;超过200人的,奖励2万元;超过300人的,奖励3万元。
奖励要求旅游团队需在我省驻留一个夜晚以上,并游览我省两处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点)。
具体奖励方法为组织专列、包机的旅行社应在专列、包机到我省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省旅游局。旅游团队离开我省后7个工作日内,组团旅行社向省旅游局市场促进与联络处提交资金兑付书面申请,并提交地接社与组团社之间的回执确认、旅游团队在本省住宿消费证明、旅游团队游览旅游景区景点的消费证明、组团社与航空公司或铁路部门签订的包机或专列协议。以上资料齐备,由省旅游局按相关条件进行核对确认,符合奖励条件的,在30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
该奖励办法要求旅行社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并保存2年以上。旅行社不得向省旅游局提供虚假证明和资料,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给予通报批评。
奖励办法从2007年2月1日至4月30日开始实施。
(黑龙江日报)